限行尾号是:
 限行尾号是: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动态

博野法院顺利审结刘某伟集资诈骗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作者:博野政法委     来源:博野县人民法院     日期:2019年11月25日     点击:
日前,备受我县社会各界关注的刘某伟集资诈骗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博野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汇哲合作社开办人刘某伟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刘某伟违法所得58万元,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刘某伟退赔被害人被骗款项659.6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伟在上诉期内没有提起上诉,2019年11月18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伟为挣钱,一人出资70万元,虚构股东、虚报注册资金300万元,虚假注册汇哲合作社,以在各村发展代办员为依托,通过向当地村民公开宣传入股汇哲合作社给予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5年3、4月份,汇哲合作社发生资金问题,不能保证支付。被告人刘某伟为加大吸收存款力度,掩盖汇哲合作社入不敷出的事实,以庆祝汇哲合作社成立两周年为名搞宣传活动,以存款赠送电饭煲、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实物的方法,吸引老百姓到汇哲合作社存款。自2015年5月份至案发,累计吸收存款5662133元。2016年2月29日博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刘某伟刑事拘留,被告人刘某伟向博野县公安局退案款58万元,同年3月25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伟被取保候审之后逃匿。期间,其将集资款10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300万元用于行贿犯罪活动。法院认为,被告人肆意挥霍、抽逃转移巨额资金,逃避返还义务,是造成汇哲合作社巨额集资款6596845.39元不能兑付的主因。被告人刘某伟之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被告人刘某伟在开办汇哲合作社期间,拖欠承包土地种植雇佣民工等工资237305.1元,经博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逃避履行支付工人工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相关法律,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博野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切实把主题教育焕发出的政治热情和成果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的强大动力,全力以赴、攻坚克难,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切实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营造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