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不能仅依据申请人的证据简单一判了之。承办法官立即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病例资料等进行核实,并走访小李住所地所在村委会,深入了解小李的身体状况及家庭成员情况,确定小李的母亲何某为其代理人。经过庭审审理,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庭审当天便向当事人出具判决书,宣告小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两天,法官用高效司法服务和公正裁判,依法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和赞扬。下一步,博野法院将积极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司法服务能力,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以实际行动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与幸福感。